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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凭祥市交通运输局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8539452
监督电话: 8523857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04年7月1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实施,2005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申请材料: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除名称、地址以外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重新许可办理,并提供上述第一点“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中的1-6项材料。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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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04年7月1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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