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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凭祥市交通运输局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8539452
监督电话: 8523857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04年7月1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八条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实施,2005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
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申请材料: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四、十五、二十八条(区局原文第十四、十五、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7.《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附线路地图);
8.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9.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10.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三)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7.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8. 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9.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10.经营期限届满申请延续经营客运班线的还应当提供《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线路标志牌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附卡)或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复印件。
(四)客运班线变更经营主体(经营权所属单位)、起讫地和日发班次的,按照重新许可的程序办理,并提供上述第三点“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中的1-10项材料,其中变更经营主体(经营权所属单位)还需提供原经营权属单位与新申请的经营权属单位共同签章的申请报告。
(五)变更除经营主体(经营权所属单位)、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以外的其它客运班线许可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
3.《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线路标志牌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附卡)或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复印件;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被委托人的单位、姓名及委托办理事项;
5.其他材料:变更内部经营单位的还需提交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停靠站点的还需提交进站方案和进站意向书(或进站协议) ;变更途经路线的还需提交该客运班线的线路走向和站点,即用彩笔标注的线路地图(线路地图和里程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人民交通出版社编著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为准);变更班车类别还需提交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变更车辆等级类型的还需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和换车承诺书。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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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04年7月1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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