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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

实施主体: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1.自治区商务厅: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省级审批目录(2007版)商品;     2.地级市商务局: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省级审批目录(2007版)以外的商品。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39435
监督电话: 0771-8539492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受理条件: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格式见附3),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      2.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3.《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4.《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5.《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      6.《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7.《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本年度第一次申报的经营企业须同时提供备案材料一套:     (1)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海关注册登记证明;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以上材料需要年检的须经年检合格,均提供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须同时按下列规定相应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1)凡产品包括地图标识或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内容的,以及生产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的,须提交测绘部门或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2)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3)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4)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登记管理的商品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6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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