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操作规范
实施主体: | 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工作。 | 权利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27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服务窗口 |
受理条件: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中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业经营的;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失业人员;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中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业经营的;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失业人员;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
申请材料:
(一)领取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申请表;
(二)户口簿主页及本人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属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还应提供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歇业证明;
(五)学历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附复印件);
(六)近期同底2寸免冠相片3张。
(二)户口簿主页及本人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属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还应提供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歇业证明;
(五)学历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附复印件);
(六)近期同底2寸免冠相片3张。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二)《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四)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 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 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二)《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四)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 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 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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