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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凭祥市环境保护局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39422
监督电话: 0771-8539492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7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征询接收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受理条件:
(一)有合法的环评文件审批与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二)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四)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
(五)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七)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八)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九)涉及产生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应满足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
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一式两份(可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www.gxepb.gov.cn下载);
2.环保审批手续相关材料。已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提供环评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提供环评批复复印件,以及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
3.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4.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5.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污染源监测报告(复印件);
7.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污染防治措施等证明材料及安全管理制度;
8.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8项材料进行审查后出具的审查意见。
(二)重新申请
同首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1.换证申请书;
2.近三年内年审报告及有关材料;
3.近三年内环境保护监测报告(由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
4.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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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修订,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2016年主席令第57号修改)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正)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第二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三款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九条第一款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4.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第三条 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四)制作颁发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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