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审批
实施主体: | 由设区市、县(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20575 |
监督电话: | 0771-8523867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住建局城管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2]192号),行政审批的条件是:
(一)因城市建设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需要;
(三)因生活、安全等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
(四)因其它特殊情况确需移植树木的。
(一)因城市建设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需要;
(三)因生活、安全等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
(四)因其它特殊情况确需移植树木的。
申请材料: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2]192号),办理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凭祥市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申请表》
3.申请处理的古树名木照片。对存在潜在危险的古树名木,提供的照片必须能够反映古树名木生长的实际情况。
4.园林绿化专家关于迁移古树名木必要性的论证意见,迁移施工计划(包括迁移时间、施工方法、移植地点、养护工作措施等)。
5.市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规划文件和工程(四置)红线图,并在红线图上标明申请处理古树名木的位置。
(二)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需提供的资料:
1.基建工程、道路、轻轨、地铁等工程建设,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市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配套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意见;
2.电信、电力、光缆等管线安装工程,需提供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
3.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等项目建设,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市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配套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意见。
4.新建道路项目建设,需提供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意见。
5.移动、改建市政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6.燃气设施改动项目建设,需提供燃气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7.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供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移动、改建、接驳市政排水管网项目建设,需提供排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新开汽车出入通道,需提供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开设汽车出入通道的批准文件。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公园内古树名木的,应提供公园管理部门的意见。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凭祥市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申请表》
3.申请处理的古树名木照片。对存在潜在危险的古树名木,提供的照片必须能够反映古树名木生长的实际情况。
4.园林绿化专家关于迁移古树名木必要性的论证意见,迁移施工计划(包括迁移时间、施工方法、移植地点、养护工作措施等)。
5.市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规划文件和工程(四置)红线图,并在红线图上标明申请处理古树名木的位置。
(二)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需提供的资料:
1.基建工程、道路、轻轨、地铁等工程建设,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市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配套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意见;
2.电信、电力、光缆等管线安装工程,需提供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
3.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等项目建设,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市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配套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意见。
4.新建道路项目建设,需提供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意见。
5.移动、改建市政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6.燃气设施改动项目建设,需提供燃气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7.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供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移动、改建、接驳市政排水管网项目建设,需提供排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新开汽车出入通道,需提供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开设汽车出入通道的批准文件。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公园内古树名木的,应提供公园管理部门的意见。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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