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 凭祥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8539435 |
监督电话: | 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三)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
(四)种畜禽来源证明;
(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申请领取经营畜禽原种场、祖代以上(含祖代)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种畜禽性能测定报告。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三)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
(四)种畜禽来源证明;
(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申请领取经营畜禽原种场、祖代以上(含祖代)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种畜禽性能测定报告。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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