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或者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批准
实施主体: | 凭祥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8539435 |
监督电话: | 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或者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学研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试拖试捕渔船已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建造完工,并由法定验船师随船检验。
(一)科学研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试拖试捕渔船已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建造完工,并由法定验船师随船检验。
申请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申请书》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三)科学研究内容的详细说明。
(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1份(已加盖渔船检验部门和登记部门公章,因渔船检验试拖试捕需提供);
(五)《渔业船舶准造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因渔船检验试拖试捕需提供);
(六)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1份;
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三)科学研究内容的详细说明。
(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1份(已加盖渔船检验部门和登记部门公章,因渔船检验试拖试捕需提供);
(五)《渔业船舶准造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因渔船检验试拖试捕需提供);
(六)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1份;
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