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实施主体: | 凭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5579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34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0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食品药品监督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的规定,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1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条第一项 原件 1份 A4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条第二项 原件 1份 A4纸 食品药品监管局公章
3 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条第三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纸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4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纸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条第二项 原件 1份 A4纸 食品药品监管局公章
3 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条第三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纸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4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纸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8月31日通过)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8月31日通过)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