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实施主体: | 凭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5579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34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0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食品药品监督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第一款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申请材料:
1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原件 1份 A4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原件 1份 A4纸 食品药品监管局公章
3 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纸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4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纸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原件 1份 A4纸 食品药品监管局公章
3 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纸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4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纸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8月31日通过)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