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免征审核
实施主体: | 区县税务机关 | 权利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23760 |
监督电话: | 0771—8521195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南大路23号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局服务窗口 |
受理条件: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三)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书复印件
(四)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 承担政府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粮食承储资格证》复印件
(六)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粮食收储计划文件和相关证明复印件
(七)动用储备粮正式批文和相关证明复印件
(八)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三)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书复印件
(四)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 承担政府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粮食承储资格证》复印件
(六)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粮食收储计划文件和相关证明复印件
(七)动用储备粮正式批文和相关证明复印件
(八)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1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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