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注册
实施主体: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登记的医疗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县级(含)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医师执业注册。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34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受理条件:
(一)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 有合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
(三) 健康状况适宜或者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二) 有合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
(三) 健康状况适宜或者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贴照片);
2.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附件4)(贴照片);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5.身份证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6.拟执业机构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7.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相片1张;
8.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超过两年未注册及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除提交上述1-7材料外,还应提交在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9.外省医师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申请在我市注册的,提交以上1-7材料之外,还应提交原执业机构的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外省医师执业注册证明》;
10.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前已注册执业助理医师的,还需交回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办理执业医师证书;
11.军队及武警部队离休、退休的人员,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提交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
12.军队(武警)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后,超过二年未注册的按第8条提交材料。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2)一式二份(贴照片,原执业机构、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拟执业机构加盖公章,办理变出时拟执业机构可不先盖章);
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办理变出时可不提交);
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6.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跨类别变更专业应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提交同意注销原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的说明,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按新注册办理;
(2)同一类别下变更执业范围的,需提交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自治区卫生厅指定培训机构培训满二年或累计满二年的考核合格证明;
(3)增加注册医疗美容专业的需提交《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后超过二年未办理执业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指定医院医疗美容专业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4)从外省的医疗机构变更到区内的医疗机构的,应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及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执业信息未联网的,还应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导出的医师执业信息(存在软盘或U盘);
7.执业机构没有公章的,还应提交书面说明;执业机构名称发生改变的,提交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三)补办(换发)医师执业证书
1.《医师执业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附件3)(贴照片);
2.遗失补办的提交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的原件,换发的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身份证或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一)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贴照片);
2.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附件4)(贴照片);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5.身份证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6.拟执业机构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7.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相片1张;
8.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超过两年未注册及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除提交上述1-7材料外,还应提交在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9.外省医师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申请在我市注册的,提交以上1-7材料之外,还应提交原执业机构的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外省医师执业注册证明》;
10.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前已注册执业助理医师的,还需交回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办理执业医师证书;
11.军队及武警部队离休、退休的人员,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提交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
12.军队(武警)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后,超过二年未注册的按第8条提交材料。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2)一式二份(贴照片,原执业机构、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拟执业机构加盖公章,办理变出时拟执业机构可不先盖章);
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办理变出时可不提交);
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6.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跨类别变更专业应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提交同意注销原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的说明,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按新注册办理;
(2)同一类别下变更执业范围的,需提交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自治区卫生厅指定培训机构培训满二年或累计满二年的考核合格证明;
(3)增加注册医疗美容专业的需提交《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后超过二年未办理执业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指定医院医疗美容专业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4)从外省的医疗机构变更到区内的医疗机构的,应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及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执业信息未联网的,还应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导出的医师执业信息(存在软盘或U盘);
7.执业机构没有公章的,还应提交书面说明;执业机构名称发生改变的,提交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三)补办(换发)医师执业证书
1.《医师执业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附件3)(贴照片);
2.遗失补办的提交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的原件,换发的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身份证或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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