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购买人员资格审批
实施主体: | 办事群众 | 权利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35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代办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二) 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 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部完善的。
(四) 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五) 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一)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二) 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 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部完善的。
(四) 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五) 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申请书报告;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原住房《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户)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危旧公有住房改造要提供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财政部门同意改造的意见书;
(八)项目改造方案。
(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申请书报告;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原住房《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户)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危旧公有住房改造要提供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财政部门同意改造的意见书;
(八)项目改造方案。
审批流程:
下面附件
设定依据:
2009年2月20日印发,自发布之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9]号16号)第三条,(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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